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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企业信息

    河南梓宸商务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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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未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
    成立时间:
  • 公司地址: 河南省 郑州 郑州市黄河路南阳路
  • 姓名: 席经理
  • 认证: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

    供应分类

    河南法律咨询公司|郑州法律顾问

  • 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15-04-25
  • 阅读量:378
  • 价格:1.00 元/个 起
  • 产品规格:不限
  • 产品数量:1.00 个
  • 包装说明:不限
  • 发货地址:河南郑州  
  • 关键词:河南法律咨询公司,郑州法律顾问

    河南法律咨询公司|郑州法律顾问详细内容

    河南法律咨询公司|郑州法律顾问
    
    
    河南梓宸商务有限公司  服务热线:0371-55550203
   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
      新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,除非书面约定,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      新婚姻法**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,“*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房屋权属*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      **阅读:
     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
    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
      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
    
      婚姻法**解释三的婚前财产规定
      *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*十八条*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    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      *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    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*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*三十九条**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      *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,人民*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      (一)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应当准许;
      (二)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,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      (三)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**房屋,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。
      *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*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人民*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。
     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*所有权后,有争议的,可以另行向人民*提起诉讼。
      *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      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”
    
    
    河南梓宸商务有限公司
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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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联系地址:郑州市黄河路南阳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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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欢迎来到河南梓宸商务有限公司网站, 具体地址是河南省郑州郑州市黄河路南阳路,联系人是席经理。 主要经营郑州法律咨询。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。 你有什么需要?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!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:郑州法律咨询等,“诚信”是我们立足之本,“**”是我们生存之源,“便捷”是我们努力的方向,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、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