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
河南法律咨询公司|郑州法律顾问 河南梓宸商务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:0371-55550203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 新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,除非书面约定,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 新婚姻法**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,“*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房屋权属*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**阅读: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 婚姻法**解释三的婚前财产规定 *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*十八条*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*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*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*三十九条**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 *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,人民*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 (一)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应当准许; (二)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,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 (三)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**房屋,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。 *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*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人民*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。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*所有权后,有争议的,可以另行向人民*提起诉讼。 *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 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” 河南梓宸商务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:0371-55550203 联系电话: 公司网址: 联系地址:郑州市黄河路南阳路